结婚前怀孕、在大陆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请在台湾入户籍?
答:(1)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出生公证书、女方婚姻登记录证明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连同在台DNA鉴定具结书(入台再检验)及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表格向台移民事务主管部门索取)(注:6岁以下儿童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表格向台移民事务主管部门索取)、相片等文件,向台移民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台定居。
(2)经审查获准后,持台移民事务主管部门核发定居证复印件,至大陆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籍,取得注销户籍证明后,向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待子女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的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DNA鉴定鉴定书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台移民事务主管部门换发定居证正本。
(3)由户长或父母持凭子女定居证、户口簿,向户政事务所办理初设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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