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家庭政策解读: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大陆有效吗?
有的大陆配偶经台湾法院判决离婚后,回到大陆准备开始新的生活,可是直到办理再婚登记时才发现,自己在民政部门系统中还是已婚状态。有人就会问,台湾的判决书在大陆民政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吗?还是说需要在大陆重新办理一次离婚手续呢?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把台湾法院判决书拿到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就可以啦!申请认可手续是这样的:
办理判决书公证查证手续。持台湾法院判决书到台湾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待大陆相关省级公证协会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办理公证书查证手续。
向大陆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
——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和通讯方式,请求和理由,申请认可的台湾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附上台湾判决书、有关公证书及查证证明等。
大陆有关法院受理申请并予以认可。大陆有关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做出是否认可的裁定。台湾的判决书只要被大陆法院认可,就可以产生跟大陆判决书一样的效力。
之后,就可以带着台湾判决书和大陆法院认可文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再婚登记啦!
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可以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找来学习一下。学习时若有新的体会,记得跟大家分享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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